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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,等於扼殺創意?

早前有人說要Patent JPEG,當然惹來公眾很大的不滿,因為JPEG已經到了一個差不多是Public Utility的地步。不過近期Microsoft的申請專利舉動同時令人髮指,先Patent Double Click,然後Patent寫Program用的Task List,兩者均是很常用的東西。

事實上我有點不太明白,為何Double Click那個專利專可以過關。以我所知,發明一件物品是有專利,但如何用它卻不可能有專利。比如說你發明了醫愛滋的藥物,你便可以申請該藥物的專利。而我教人食你的藥前,要先食雪糕,這種食法就應該沒有專利吧。

Double Click的情況不是一樣嗎?如果要有專利,為何不給Xerox?因為他們的Mouse + GUI被Apple「參考」了,放在Mac之上。及後MS「觀摩」了Mac的GUI + Mouse,又「借用」了這技術。那麼為何不給Xerox有關GUI與Mouse的專利呢?

筆者覺得,做生意求利是正常,但也得有點「公德」。你這樣將我們基本使用電腦時的功能都加上專利,只等於扼殺了創意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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